广东辖区洗钱罪典型案例展播|②广东佛山黄某明、惠州钟某华、河源戴某辉洗钱案
广东辖区洗钱罪典型案例展播|②广东佛山黄某明、惠州钟某华、河源戴某辉洗钱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涉贪腐洗钱罪简介】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成功推动
三宗涉贪腐洗钱案判决——广东佛山黄某明、惠州钟某华、河源戴某辉洗钱案
★案情简介
1、广东佛山黄某明涉贪腐洗钱案。2010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作为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常务副局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5万元,后将财物交由其妻子黄某明管理。黄某明在明知上述财物是张某受贿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虚高交易、购买房产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了上述部分财物共计339万元。鉴于黄某明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2020年12月,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广东惠州钟某华涉贪腐洗钱案。钟某华系原广东省惠州市某县常务副县长钟某挺的侄子。2010年,钟某挺利用职务便利,为惠州某实业公司分包某小区“三旧”改造工程提供便利。2012年,钟某挺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要人民币200万元。2013年,钟某华在明知钟某挺提供的款项为受贿犯罪所得情况下,仍通过提供本人资金账户和购买大额保险产品并提前退保等方式将钟某挺受贿款进行“洗白”。2020年10月,惠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钟某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3、广东河源戴某辉涉贪腐洗钱案。2014年至2019年4月间,戴某辉在明知其妹夫黄某才(广东省河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被判受贿罪)所掌握的财物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下,仍将黄某才交由其管理的受贿所得款约2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放贷给他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0年9月,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某辉因协助将黄某某受贿犯罪所得放贷给他人,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洗钱的主要做法
通过虚高交易掩饰犯罪资金。佛山黄某明案中,2015年行贿人廖某按张某要求,共转账500万元到云南某茶厂银行账户,某茶厂扣减与张某妻子黄某明控制的某贸易公司之间日常购茶叶款项282万元后,发送了价值114.48万元的茶叶给该贸易公司,并将余款103.52万元转入黄某明银行账户,张某随后让黄某明从该贸易公司将价值不到300万元的茶叶送货给廖某。黄某明利用该贸易公司,以明显高出市场价格向行贿人出售茶叶的方式,协助张某掩饰200万元受贿资金。
通过购买房产转换资产。佛山黄某明案中,张某受贿犯罪所得财物由黄某明管理,黄某明协助转移、转换受贿所得共计339万元。除通过虚高交易掩饰200万元受贿资金外,黄某明还使用其中部分受贿款分别购买了云南省某市的某处房产和车位(58.74万元)和广东某市的一处商铺(80万元),后将该房产和车位出售,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房款人民币60万元。
提供资金账户转移受贿资金。惠州钟某华案中,2013年钟某华根据钟某挺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开立银行卡,并以现金方式将钟某挺控制的人民币363万元(其中200万元为钟某挺受贿款),于开户后不久短时间内分多次共6笔大额现金存入该银行卡。佛山黄某明案也存在提供资金账户的洗钱手法,如黄某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张某的受贿所得和以受贿款购买房产后出售该房产取得的款项
以趸交方式集中购买大额分红型保险产品并提前退保。惠州钟某华在钟某挺指使下,2013年用存入自己银行卡的大额受贿资金分别在3家保险机构购买了5份以钟某华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累计缴纳保费为362.08万元,并交由钟某挺持有并保管;其中4份分红型保险产品(金额分别为100万、100万、100万、62万)通过银行代理以趸交方式购买,均在2016年3月22日提前退保,退保金额3836582.68元退回原缴费账户(钟某华账户),2016年3月27日钟某华将部分退保资金382.6万元转到钟某挺控制账户(钟某挺妻子账户)。
通过放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广东河源戴某辉案中,黄某才将部分受贿犯罪所得交由戴某辉管理,戴某辉以自己的名义将20万元受贿款放贷给他人,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反洗钱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协助开展涉案账户资金分析。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协助办案部门对涉案账户开展反洗钱调查,积极参与案件资金交易分析,协助厘清犯罪资金洗钱路径,分析嫌疑人的金融账户交易情况和主要洗钱方式,形成较完整的洗钱犯罪资金分析报告,为案件侦查、公诉和判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提升调查取证效率。如人民银行佛山中支密切配合办案部门,根据案情侦查和分析进度,对涉及金融情报信息的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规划,指导金融机构按计划、分阶段调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强化情报会商机制形成打击洗钱犯罪合力。人民银行河源中支与河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座谈会并签署《合作备忘录》,人民银行佛山中支与佛山市检察院、佛山市法院、佛山市公安局分别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人民银行惠州中支协调惠州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8个部门建立联合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案件办理。
★案例评析
上述三个涉贪腐洗钱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原有洗钱罪规定关于“明知”的主观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严格、证明难度较大。在三个案件中,上游犯罪都是受贿罪,实施洗钱的犯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本犯均是关系密切的亲属,主观明知的认定结合了上下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
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协助上游犯罪本犯采取了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在内的多样化的洗钱手法和方式,如以大额现金存入银行账户,避免直接转账留下痕迹;利用虚高交易混合正常资金与犯罪资金,模糊真实资金流向,人为割裂资金链条;采取多次转账、购买房产和保险等方式隐匿资金流转关系,给资金交易分析和取证工作带来挑战。
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发挥了金融情报职能作用和资金分析优势,深化与司法部门的协调合作,协助办案部门精准识别上游犯罪中的各类洗钱手段,联合举办洗钱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各部门人员办理洗钱罪案件的技能水平,促进更多洗钱罪的有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