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86热线常见问题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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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问题1:证券公司收取投资者融资融券利息的最高标准?
回答: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六)违约责任;(七)纠纷解决途径;(八)其他有关事项。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问题2:香港地区居民可否购买国内私募基金?
回答:香港居民如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可以购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问题3:两网及退市公司是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回答: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主要制度安排”规定,(一)转入板块范围。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二)转板上市条件。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问题4:哪些投资者属于普通投资者?
回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定义可详见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问题5: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变更证券账户身份证等信息的方式有哪些?
回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1.14条规定,本指南所称证券账户关键信息是指证券账户信息中的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信息,关键信息以外的其他证券账户信息为非关键信息。第4.1.5条规定,对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应当通过临柜、见证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方式办理对于非关键信息,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临柜、见证、网络、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
问题6:如何查询投资者名下的证券账户信息?
回答:根据证监会[2018]32号公告,投资者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制度提出咨询的,热线帮助查询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第一条“适用范围”规定,本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不包括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所持有的A股股票、B股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A类股份及B类股份、优先股、债券、基金、权证、港股通标的港股等证券,衍生品合约账户中持仓的股票期权等衍生品合约的查询业务。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余额、证券持有变更、证券冻结情况、证券冻结变更、指定交易/证券托管、指定交易/证券托管变更、衍生品合约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持仓变动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信息、衍生品合约组合策略持仓变动信息等。协助执法下的证券查询业务,参见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第二条“办理方式”规定,申请人既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营业厅、微信营业厅、中国结算APP等在线渠道办理查询,也可以就近前往指定交易/指定结算/证券托管代理机构办理查询,还可以直接前往本公司京、沪、深三地任一营业大厅办理查询。本公司可结合不同查询方式的特点,提供差异化的查询服务。
问题7: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亏损的,投资者能否向上市公司索赔?
回答:根据证监会〔2018〕32号公告,投资者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制度提出咨询的,热线帮助查询证券期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现对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